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7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葉懿慧
- 訴訟代理人
- 林琮祐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賢
- 被告
- 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7元,及其中新臺幣20,961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