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4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瑋等即賴玉嬌之繼承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被告李國瑋等四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高少家秀家司美113年度司繼字第7334號公告(本院卷第137頁),附卷可查,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賴玉嬌之最新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含證物)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