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51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宗
- 被告
- 高達勝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素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28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2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