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624號
- 原告
-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璇
- 訴訟代理人
- 林妤珊
- 被告
- 陳榮坤即九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85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