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671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雯
- 被告
-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3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6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