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750號
- 原告
-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榮廷
- 訴訟代理人
- 羅元祺
- 被告
- LE THI YEN(黎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