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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17號

返還溢繳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劉一隆
被告
蕭玉枝即小興鹹水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繳電費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2,710元及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以1萬2,71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自112年3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止,將電費由每度5元擅自調漲為6元,請求被告返還溢繳之電費1萬2,7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已提出租賃契約書節本1份、房東手寫之電費計算式10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3頁),經核相符,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爭執,自堪信上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當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溢繳之租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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