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22號
- 原告
-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兆鋒
- 被告
- 鑫日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78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1,7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