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劉世仁、陳英彥
- 原告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日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22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張兆鋒 被 告 鑫日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78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1,7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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