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 原告
-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保民
- 被告
- 上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施作被告發包「○○I024新建工程」之「馬桶UT背箱」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惟被告迄今均未付款,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等語。經查,被告設址於○○市○○區○○路000號一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登記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