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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被上訴人
達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34,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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