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陳漢中即安泰工程行
被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3,74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發票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