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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80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即原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揚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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