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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王國材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帕查媽媽環境永續創生發展協會法人
  •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帕查媽媽環境永續創生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王沁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本院陳明,茲因開庭通知未及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保障原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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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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