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彩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張雅惠間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