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游芯瑜

  • 原告
    莊春風
  • 被告
    王建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莊春風 被 告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98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詩芸」、「宏亞客服NO.108」向伊誆稱可利用宏亞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 伊陷於錯誤,與之相約於113年4月1日11時許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之「諭泉早餐店」交付投資款。被告自113年 3月1日起加入LINE暱稱「外務員陳志誠」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依「外務員陳志誠」之指示,佯裝為「宏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亞投資)」之外派經理,於上開時間前往上址,向伊出示偽造之「宏亞投資」工作證及收據,並向伊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33萬元,嗣後被告再將上開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而不知去向,致伊受財產損失(下稱系爭事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為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遂行詐欺犯行,乃肇致系爭事件之共同原因,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賠償伊所受全部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惟伊中風且在監服刑中,僅有勞作金數百元,雖有心想和解,但無力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被告前開行為涉犯詐欺、洗錢、偽造文書等罪,業經被告於刑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見電子卷證【審金訴卷】第44、69頁),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34、1947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6月,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7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亦有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收據照片、原告與被告面交時拍攝之照片、面交地點周遭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電子卷證【偵卷】第39至41、33、29至3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案電子卷證確認無誤。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不爭執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62頁),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擔任面交車手,為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騙款項,協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致原告受財產損害,被告所為乃詐欺集團成員以系爭事件所示手法詐騙原告之一部行為,係有不法,且為肇致原告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乃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財產損害33萬元,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既應就系爭事件所致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依前引規定自得單獨向被告請求全部損害33萬元。至被告辯稱伊中風且在監執行,無力清償云云,此僅係被告現實上有無清償能力之問題,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生何影響,尚不得憑此免除或減免被告賠償之責,是被告前開所辯,自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9日起(見附民 卷第17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