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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鄭宇鈜

  • 當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被 告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38,92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扣除前所繳29,580元,尚應補繳46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400,000 2,400,000元 2 利息 2,400,000 114/4/5 114/5/11 (37/365) 16% 38,926元 小計 2,438,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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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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