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鄭宇鈜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豐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被 告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38,92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扣除前所繳29,580元,尚應補繳46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400,000 2,400,000元 2 利息 2,400,000 114/4/5 114/5/11 (37/365) 16% 38,926元 小計 2,438,926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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