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黃塘詠
被告
李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7萬元迄今未還,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其性質乃因財產權爭訟,且未經雙方約定債務履行地,而被告自109年9月14日起即設籍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37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前引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