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鄭惠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如附表「應付金額」欄所示,應繳納之上訴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各為新台幣2,2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應付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羅佩秦 8萬6,860元 (計算式:70,415+16,445=86,860) 2,250元 2 張雅荃 2萬3,140元 (計算式:6,695+16,445=23,140) 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