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陳勇勝、曲展辰
-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有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采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展辰 被 告 李采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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