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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告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展辰
被告
李采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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