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童守源
- 被告
-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展辰
- 被告
- 李采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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