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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曲展辰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采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展辰 被 告 李采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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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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