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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6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梅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審判決結果為「原告之訴駁回」,故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固以上訴聲明第三項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本息,惟上訴人如欲再擴張其聲明請求金額者,基於第二審程序乃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開始,上訴人提起上訴併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性質上為訴之追加,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尚非本件裁命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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