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
- 原告
- 洪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盟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3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詐欺取財罪(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1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被告就原告因刑事詐欺所生之損害部分,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可免徵裁判費之範圍,而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醫療費、醫材費未載請求金額)部分,並非被告上開詐欺刑事案件因詐欺所得財物,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