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布傑斯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804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 被 告 布傑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業已於同年7月1日送 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卷第69、75至8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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