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8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霖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