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859號

給付勞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原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霖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