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908號
- 上訴人
- 張崇信
- 上訴人
- 饍品滙企業社即許巧姍
- 被上訴人
- 林水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3,48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9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