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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90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張崇信
上訴人
饍品滙企業社即許巧姍
被上訴人
林水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3,48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9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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