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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陳博鈞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陳博鈞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吳振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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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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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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