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380號
- 原告
- 李振福
- 被告
- 國宜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4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74,000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0,10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所繳6,440元,原告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小數位捨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474,000 474,000元 2 利息 474,000 114/7/1 114/10/2 (94/365) 5% 6,103元 小計 480,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