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3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
被告
朱漢婕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640元,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6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8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