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船舶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 原 告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 告 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銘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船舶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