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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5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莊文齡
被告
大安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玉香

周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三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三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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