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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579號

給付代辦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郭照春
被告
陳冠甫

陳冠孝

陳冠名

陳冠旭

陳冠州

陳玫秀

陳美妏

陳景樹兼陳張碧連承受訴訟人

陳靖妤兼陳張碧連承受訴訟人

陳靖鈴兼陳張碧連承受訴訟人

陳景明兼陳張碧連承受訴訟人

王美亮

陳易良

陳彥驊

陳卉姗

陳慈紋

陳彥伶

陳玉愛

侯茂林

侯麗香

侯麗恩

李修儒

李嬌靜

李佳佳

陳洋裕

陳富榮

陳彥志

陳瑞杰

陳麒妃

陳嬿如

李念勳

陳恩雪

陳乙華

賴明坤

賴祥富

賴三連

賴東發

賴麗雲

賴玉雪

賴庠騰

賴碧雲

賴音婷

賴連福

王賴玉美

王福良(已歿)

王勝昭

王勝洲

王乃香

王耀興

王新乾

林瑞添

林瑞源

許美玲

許美芬

許瓊分

王林數雲

廖林數玉

林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當事人不適格、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所謂當事人不適格之判決,非僅指法院「應列為當事人而漏列」之情形,亦包含「不應列為當事人而列入」之情況。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惟此並不包括證據之職權調查在內,當事人仍應負舉證責任,其未盡舉證責任致受敗訴判決,不得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73號裁定參照)。

二、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又按民法共有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公同共有債權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1條、第830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係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性質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非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則欠缺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1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114年8月20日起訴主張: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被告等人應就被繼承人陳爐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分割登記,惟被告遲未辦理,原告依民法第17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代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新臺幣(下同)287,590元;並判決分割公(原告誤載為共)同共有113年度存字第1157號之提存款(下稱系爭提存款)以支付上開費用。經查,系爭提存款為系爭判決中針對系爭土地公同共有120分之6部分之應受補償金額所為之提存(即系爭判決之附表編號4)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157號卷宗核閱屬實。上開代辦費用為辦理被告公同共有遺產登記所產生之費用,被告就此費用之債務仍屬公同共有債務,且原告同時請求按照被告之應繼分分割系爭提存款,而系爭提存款為被告公同共有之遺產即系爭土地公同共有120分之6部分之補償金,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120分之6部分之變形物,若要分割,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非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則欠缺當事人適格。次查,被告中之一人王福良於起訴後之115年2月6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詳限閱卷)。本院業於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時告知原告應補正王福良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敘明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佐證資料,並聲請承受訴訟,如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陳稱,請法院發補正函給原告。本院又於同年28日發函請原告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業於同年30日送達原告,此有言詞辯論筆錄、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45、347、349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且經命補正,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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