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張浩銘
- 當事人展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晨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展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娟 被 告 晨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號帳戶」記載,均應更 正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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