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展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娟
被告
晨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號帳戶」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