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7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龍
- 被告
- 鄭欣潔即松扉茗茶行
- 被告
- 張淵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內,違約金欄位下之起日「113年12月28日」應更正為「112年12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