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欣潔即松扉茗茶行、張淵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鄭欣潔即松扉茗茶行 被 告 張淵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內,違約金欄位下之起日「113年12月28日」應更正為「112年12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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