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偉
- 相對人
- 天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遷移商業登記地與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遷移商業登記地與給付違約金等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58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