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鄭○○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告
陳○○
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115年3月18日」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5年3月11日」;關於判決日期、製作正本之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0日」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