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 原告
-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鈞
- 訴訟代理人
- 簡合瑩
- 被告
- 黃瓊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下半年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被告向伊表示家族公司有家族傳承、稅務規劃、員工認股、募資及上市櫃輔導等需求,雙方經討論溝通服務內容後,隨即簽立委任書,被告並要求原告即刻開始進行各項專案。然待原告完成被告要求之各項規劃專案,向被告請求支付勞務報酬時,竟遭被告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金,並聲明:㈠被告應支付原告47萬5,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於113年10月7日已就上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422號支付勞務報酬事件,並為相同訴之聲明,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是原告既已就本件之法律關係起訴,且該事件目前仍在訴訟繫屬中,其當不得另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應裁定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