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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鈞
訴訟代理人
簡合瑩
被告
黃瓊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下半年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被告向伊表示家族公司有家族傳承、稅務規劃、員工認股、募資及上市櫃輔導等需求,雙方經討論溝通服務內容後,隨即簽立委任書,被告並要求原告即刻開始進行各項專案。然待原告完成被告要求之各項規劃專案,向被告請求支付勞務報酬時,竟遭被告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金,並聲明:㈠被告應支付原告47萬5,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於113年10月7日已就上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422號支付勞務報酬事件,並為相同訴之聲明,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是原告既已就本件之法律關係起訴,且該事件目前仍在訴訟繫屬中,其當不得另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應裁定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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