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89號

租金延遲及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雷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智
被告
麥恭銘

上列當事人間租金延遲及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