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640號
- 原告
-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鴻汶
- 被告
- 集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72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9-57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