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730號
- 原告
- 潘彤綺
- 訴訟代理人
- 洪紹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甘芸甄律師
- 被告
- 陳函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還款方式約定於次月起,按月於11日以前償還本金1萬元,並固定繳付利息每月500元。被告復於112年11月8日以前,再向伊借款2萬元,還款方式則維持每月償還本金1萬元,惟利息提高至每月750元(下稱系爭契約),且該契約第5條並約定倘被告不為清償時,應負擔伊所支出律師費。詎被告僅依約償還至112年12月,此後即未再清償,迄今尚欠本金18萬元未還,而伊為催討欠款,已支出7萬元委任律師,依約均可請求被告償還。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先前確實有與原告借款20萬元,現欠本金18萬元。惟伊認為律師費亦應由伊負擔並不合理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4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系爭契約存在,而被告僅清償本息至112年12月,迄今尚欠本金18萬元等情,有借據影本、原告匯款紀錄、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卷第13至2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卷第83頁),則原告依約請求被告返還本金18萬元,自屬有據。
㈡復依兩造於112年11月8日LINE對話紀錄(卷第21頁),被告曾於該日向原告表示欲再商借5萬元,並提出還款條件為每月多付利息250元,總計每月還款11,000元本息,然原告已立刻表示不同意出借等情;比對兩造於同年10月24日所簽立借據係約定按月攤還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元,有前引借據影本為佐(卷第13頁),可知倘兩造於112年11月8日就借款利息仍舊約定為每月500元,則加計被告於112年11月8日表示願額外給付利息每月250元,其每月還款本息數額理應為10,750元(計算式:10,000+500+250=10,750),而非11,000元,可見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11月8日以前另因被告再行借款而約定將每月利息提高為750元一節,應屬非虛。是以兩造剩餘本金18萬元、每月利息固定750元計算,應可得知兩造當時借款利率至少約定為週年利率5%(計算式:750÷180,000×12=5%),其後隨借款本金逐一清償,利息則會隨之上升,原告均僅請求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自應准許。至原告雖主張被告僅還款至113年12月,故遲延利息應自113年1月11日起算云云(卷第82頁),然系爭契約既無加速條款約定(卷第13頁),則被告所負債務倘有遲延給付,依法僅能自遲延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不能准許。
㈢再乙方(即被告)如有對於本協議之金錢給付不為清償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應負擔甲方(即原告)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強制執行費用),為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明確(卷第13頁),而原告主張其已支出7萬元委請律師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情,有頴倫律師事務所收款收據、信用卡請款資料等件為憑(卷第69至73頁),堪信屬實。是原告依約請求被告償付律師費7萬元,於法有據。又原告此部分費用支出,未經兩造約定清償期,性質上屬未定期限債務,且原告並未舉證其起訴前已合法催告被告,則此部分債務遲延利息僅能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4日(卷第53頁)起算。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起息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⒈ 10,000元 113年1月12日 清償日 5% ⒉ 10,000元 113年2月12日 清償日 5% ⒊ 10,000元 113年3月12日 清償日 5% ⒋ 10,000元 113年4月12日 清償日 5% ⒌ 10,000元 113年5月12日 清償日 5% ⒍ 10,000元 113年6月12日 清償日 5% ⒎ 10,000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5% ⒏ 10,000元 113年8月12日 清償日 5% ⒐ 10,000元 113年9月12日 清償日 5% ⒑ 10,000元 113年10月12日 清償日 5% ⒒ 10,000元 113年11月12日 清償日 5% ⒓ 1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清償日 5% ⒔ 10,000元 114年1月12日 清償日 5% ⒕ 10,000元 114年2月12日 清償日 5% ⒖ 10,000元 114年3月12日 清償日 5% ⒗ 10,000元 114年4月12日 清償日 5% ⒘ 10,000元 114年5月12日 清償日 5% ⒙ 10,000元 114年6月12日 清償日 5% ⒚ 70,000元 114年3月14日 清償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