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733號
- 原告
- 嘉聯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辰瑜
- 原告
- 華聯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山
- 原告
- 林暐倫
- 原告
- 共 同 柯佾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稘軒
黃宏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簡字第733號
黃宏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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