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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周子宸

  • 被告
    陳澤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澤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起訴主張「⒈上訴人不得執本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給付退休金強制 執行事件之調解筆錄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⒉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而本院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主張全部准許,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經核上開2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既均在於消滅阻卻強制執行程序,被上訴人因該訴訟所受之利益,即無不同,仍為單一,又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即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120,279元,則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120,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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