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773號
- 原告
-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偉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惠
- 被告
- 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