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773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 被 告 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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