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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陳鳳龍

  • 原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06號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到院,該裁 定業於114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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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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