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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95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詹大明
被上訴人
陳炳勳
被上訴人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4,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72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上訴人於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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