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周子宸
- 法定代理人張秋波
- 原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澤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代 理 人 郭敏慧律師 相 對 人 陳澤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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