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波
- 代理人
- 郭敏慧律師
- 相對人
- 陳澤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