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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周子宸
  •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 原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澤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代 理 人 郭敏慧律師 相 對 人 陳澤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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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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