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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93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游芯瑜

聲請人
李旭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109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並無於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109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對雅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張雅惠為起訴之請求。然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竟未經伊同意,擅持伊之印章於系爭事件書狀上蓋用並自稱伊欲追加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且系爭事件之爭議,業經伊與雅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張雅惠成立和解在案。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事件乃為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與聲請人及雅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與張雅惠間,就不動產買賣交易報酬所生爭議而為請求,且其等間前曾就上開爭議成立和解在案。又聲請人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其經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事證,然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於系爭事件提出聲請人用印之書狀向本院表明聲請人欲追加為原告之意,均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據以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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