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續小字第2號
- 原告
- 劉柏楊即提克斯國際社
- 訴訟代理人
- 黎孟軒
- 被告
- 謝凱帆即幻覺咖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續小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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