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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續小字第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劉柏楊即提克斯國際社
訴訟代理人
黎孟軒
被告
謝凱帆即幻覺咖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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