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00號
- 原告
- 鑫銓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郡都JR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17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