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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游芯瑜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旺行即廖家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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