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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張嘉津
被告
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蔡鴻德
被告
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塏荃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428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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