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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孩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639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4月30日寄存於被告營業處所地之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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